五一之后可以开具原税率发票,但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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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是否可以开具原17%和11%税率发票有了一阵的议论。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适用税率的基本判断标准,本身是不应该质疑,自然开具发票时适用的税率也是明确的(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本身存在讨论余地,那是另外层面的问题)。因此,税率调整之后,依然可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没有异议,税总政策解读也是明确的。

解决了开具发票问题,现在又遇到了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自然,这个问题是要到申报期才会遇到。

为什么税率调整之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加收滞纳金会引起质疑呢?笔者一叶税舟觉得是一种惯性思维引起的误会。大家知道,在税率不变下,一些纳税人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开具发票,而是延后开票并申报纳税,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还是比较多见的。针对这种情况,现有申报征收系统无法检测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自然在纳税申报阶段不会由系统自动检测发现,并被加收滞纳金。于是,许多人很自然的产生惯性思维,认为延缓开票没有滞纳金。

这次,税率调整期,系统就可以自动通过税率指标进行检测,就把这样的行为自动暴露了,需要加收滞纳金了,有的人就不适应了,感到委屈了。或许还有会质疑,那为什么事前不提醒,不告知?应该说,税收政策都是已经公示,办税人员还是需要好好学习。

税率调整之后,增值税发票可以按照纳税义务分时间开具原税率,但是对于对应的税款也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申报纳税期限,由于延期开具发票导致的延缓缴纳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

因此,在实务中提醒:

1.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进行。延缓开具发票,延缓缴纳税款,属于滞纳行为,会加收滞纳金。

2.税局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也有必要关注这种延缓情况,对于虽然已经申报,但不符合申报缴纳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至于如何去系统检测和计算加收,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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