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来源:会说
作者:刘金涛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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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笔记:《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笔记:

1、税收违法,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2、《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4、《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笔记:

1、检举形式: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

2、检举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仅仅是线索哦)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笔记:

1、何为实名检举?证件一致!

2、反之,则为匿名检举

3、不排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笔记:

1、依法行政。2、统一领导。3、分级负责。4、属地管理。5、严格保密)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笔记:

1、地市级以上:举报中心在税局稽查局设立。

2、县级:稽查局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接受举报。

3、基本都有举报中心牌子)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笔记:基本职能,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笔记:

1、自己不亲自办理的举报案件:交办。

2、催促下级稽查局尽快办结举报案件:催办。

3、督促下级稽查局依法处理举报案件:督办。

4、其他相关部门转过来要求查处的案件:转办)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笔记:必须的!)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笔记: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查办情况,上级机关需要了解)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笔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笔记:

1、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主动公开。

2、设有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笔记:

1、税务机关与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合作很常见。特别是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时。

2、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有时会转渉税线索给税务机关处理。)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笔记:

1、检举是自愿行为,不强迫,无法定义务。

2、同时,相关支出应由检举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笔记:详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笔记:

1、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笔记:

1、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

2、检举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公开检举行为。)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笔记: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线索越多越准确,越好!)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笔记: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笔记:

1、实名检举有书面回执;匿名检举,没回执。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笔记:口说无凭啊,最好有书面资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笔记:口头检举,做好记录和确认。)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笔记:远程举报或不方便或无时间露面,可以电话举报,做好电话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笔记: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但需要经检举人同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笔记:常见的是去税局举报企业行贿或洗钱等,这些事务非税局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笔记:比如分公司在海淀区,总公司在朝阳区,两家税局协商或请示上级决定)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笔记: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笔记:

1、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重大检举案件。

2、重大检举案件,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

3、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没事儿找事儿?)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笔记:省税局交市税局办理,市级税局就不得再下交办处理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笔记:

1、一般案件=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

3、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笔记:

1、暂存待查=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

2、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

3、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笔记:

1、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2、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笔记:

1、下级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督办重大检举案件。

2、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笔记:

1、一般情况: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立即办理:情况紧急。

3、办理不等于办结。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笔记: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笔记:督办的检举案件:

1、上报查办结果期限: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

2、可以延期上报: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笔记: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

1、查办结果报告: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

2、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笔记:重复案件: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笔记:可以不再检查,

1、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

2、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笔记:

1、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

1)实名检举案件。

2)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

3)应检举人的要求。

4)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透露查处情况。即:必须是查结后。

2、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3、不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笔记:

1、督办案件处理结果要上报。

2、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要对查处结果认真审查。

3、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笔记:

1、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2、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3、小结:检举材料应都在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笔记:

1、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

2、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笔记: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笔记:收到的检举材料不退还=开弓没有回头箭?谨慎举报!)

第二十五 条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笔记:检举材料,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笔记:

1、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

2、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笔记: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税局没办法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笔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笔记: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笔记:

1、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不得泄露。

2、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知晓检举情况。)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笔记:调查核实情况时,

1、不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

2、不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

3、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4、思考:什么情况下,可以见到检举材料笔记?)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笔记: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时,经检举人书面同意,才可以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笔记: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很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吧?)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记: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笔记:典型的不作为啊)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补充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31日不发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

以下为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税收服务资源,提高对纳税人涉税违法检举的处理效率,税务总局决定针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重点

(一)规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的职责和相关工作流程

为整合服务资源,统一投诉检举渠道,方便纳税人进行涉税违法检举,提升纳税人的服务体验和满意度,税务总局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负责接收涉税违法举报事项。因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列为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之一。

(二)重新明确了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的范围

为配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负责接收各项涉税违法检举事项,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的范围限定于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即需要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立案查处的行为。

其中,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指以下可以作为被检举人或第三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线索的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

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三)细化了对检举人的答复环节

检举事项的答复环节是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重点,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检举人答复内容、流程与权责做了进一步细化。原《办法》仅规定了向实名检举人答复与其线索相关的查处结果,《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实名检举人提供的检举事项处理环节的答复,使实名检举人更方便对其提供的检举事项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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