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笔记:
1、《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2、即:广而告之,不需一级一级下发!)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笔记:
1、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2、规范税收执法。
3、优化营商环境。
4、小结:
1)规范税收执法是关键。此前的执法口径有些乱?
2)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3)本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税收执法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全篇无“凭证”字样。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两处讲到凭证:
1)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3、《税收征管法》讲到:
1)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办法》讲到:
1)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小结:
1)税前扣除凭证虽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但从上述规定来看,更是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规范。
2)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行。本公告应主要从何种发票为规范的税前扣除进行规定。
3)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纳税等是法定义务。
4)如何设账,税务总局也有部分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笔记:
1、税前扣除凭证的官方正式定义。
2、税前扣除凭证的意义:
1)证明相关性、合理性、实际性。
2)可以据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笔记:
1、本公告仅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适用!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思考:本公告讲“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否不一致,有扩大税法明文规定的嫌疑?
4、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5、合法性=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6、思考:此处的法规包括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吗?根据《立法法》规定,法规应仅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总局令的形式颁布的文件,也仅为部门规章,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规哦。
7、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思考:证明力怎么理解?)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笔记:
1、发生支出,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没凭证就不行!
2、税前扣除凭证是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截止时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2、若没取得,肯定不能当年税前扣除。
3、思考:若6月底才取得上年支出发生的凭证,怎么办?)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笔记: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原则,那么怎么证明真实性?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证明!
2、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3、例子:光有个发票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的。如果能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就不用规定打击虚开了。
4、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
5、留存备查多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笔记:1、自制的。2、必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笔记:
1、来源于外部。
2、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小结:
1)发票不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
2)思考:此处的“收款凭证、分割单”各是什么?待明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笔记: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处尺度比较大!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1)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小结:
A、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即他们收款时,支付方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对方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本公告还提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开发票。
C、限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笔记: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总有特别情况)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则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了12种情况,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也可以开票。
2、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思考:虽不属于应税项目,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可以不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对方开具的发票。
或
2、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
或
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合规发票=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4、思考: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键在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违反法律法规吗?这里的法规仅仅指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还是做扩大解释?目测:还是有争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救还是来得及的。
2、如果在之后取得合规凭证,那就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调减所得税额即可。)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笔记:这点很好!解决实际问题!)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笔记:自己证明对方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等)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笔记:协议很重要啊!如果当时没协议呢?)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笔记:
1、不接受现金支付啊。
2、控制认定风险,只接受非现金方式支付。
3、思考:微信支付是现金还是非现金?支付宝呢?)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笔记:这不是必须条件吧)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笔记:
1、交易标的是货物才可能。
2、思考:如果不入库、出库,怎么办?)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笔记:这是一般都要有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笔记:
1、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可以没有。
2、前三项必须有)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笔记:
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可能是税局稽查或核查,发现凭证不合规或未取得。
2、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3、不能补开、换开,则按照14条规定来)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笔记:
未能按期补开、换开+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笔记:
1、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年限=5年内)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这个口子大啊!!!
2、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以发票和分割单=企业方税前扣除。
3、其他共同接受方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仅限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劳务支出,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分割单=税前扣除凭证。)
(小结:
这条规定,把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贯彻的很彻底!)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解决由来已久的租房相关费用的凭证问题。
1、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承租方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思考:这里的“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上条规定的分割单吗?根据本公告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包括分割单,所以这里的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上条规定的分割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笔记:
1、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思考:此前的支出没处理,可以适用这个公告的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