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有关固体废物的几个概念已经基本明确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且已经完成公示。其中,《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中对固体废物中的部分概念做了明确,值得期待。
一、应税固体废物
《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但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上述概念都没做进一步解释,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理解。
二、《产品目录》的规定
1、煤矸石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2、尾矿指矿石磨细、选取有价组分后排出的固体废物。
3、冶炼渣指在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有色金属及其它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4、粉煤灰指在燃煤锅炉和窑炉的烟道中对烟气进行收尘处理所收捕的细粒状固体废物。
5、炉渣指从燃煤锅炉和窑炉炉底排出的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为危险废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其他固体废物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总结
至此,应税固体废物的范围及定义,已经基本确定。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后,就都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