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撤县建区的税务风险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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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金融,我国一直是采取鼓励扶持的态度,在税收上也有很多便利待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商行都要求法人机构在县级以下地区,否则无法适用简易计税。这里的县,包括县级市、区、旗,但是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值得注意的是地级市所辖的郊区县,如果法人机构设在地级市所辖的郊区县是符合适用简易计税的基础条件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文件并未明确界定地级市所辖城区的具体含义,实务中一般是由省级国税局来把握。以云南省为例,在云南省,地级市所辖城区是指各州市政府所在的县市区。如曲靖市麒麟区、版纳州景洪市、昆明市呈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是县域农商银行所在的县实现撤县建区,那么只要这个区不属于地级市所辖城区,仍可适用简易计税。如果假设这个区属于地级市所辖城区,我们建议政策上尽快明确其如何适用简易计税。比如,我们建议在撤县建区的当年仍然允许其适用简易计税。

当然,关于什么叫法人机构在县级以下地区也有不同的理解。过去在营业税时代,有的省明确发文只要总机构在县域以下,那么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可以适用3%;有的省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只要在县域以下的就可以各自适用3%。营改增以后还是存在类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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