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凭证管理“三性”,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还有扣除“三性”,就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这两个三性居然被很多业内人士被混为一谈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直接解释扣除“三性”中的真实性,但强调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实是用来证明扣除“三性”中的真实性的,也就是证明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核心特征也是真实性,这个真实性与扣除中的真实性是相通的,凭证就是用来证明支出实际发生。凭证合法性是指凭证自身形式合法、来源合法,比如假发票违背的是凭证的合法性,而并不是是凭证三性中真实性。还有的同志将凭证的合法性等同于凭证背后业务的合法性,这就是张冠李戴了。
总结:企业所得税法的三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体政策,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际是所得税意义上的“证据法”。扣除凭证的三性是证据法中对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