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金融监管套利 需要多交税吗?
来源:会说
作者:王骏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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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的理财资金想要为一家不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融资,为了规避现有开发贷监管要求的限制,该理财资金首先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由于信托贷款也会受到房地产贷款“四三二”原则的限制。那么该信托由委托基金子公司设立一对一资管计划,用于向该房企增资,同时关联方提供担保,从而达到了银行理财资金服务于房地产客户的目的。

这里解释一下“四三二”原则,四:就是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二:开发商资质或其控股股东最低具备二级资质。

上述业务目前还处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文,资管嵌套不得超过一层。这样的交易模式最终需要调整。上述业务嵌套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呢?

最底层的资管计划向房地产开发商授信,赚取的利息在资管计划层面由其管理人(券商)按照3%缴纳增值税。

券商资管计划向信托计划进行分配,假设信托计划取得非保本收益,信托计划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信托计划再向银行理财计划进行分配,假设理财计划取得非保本收益,理财计划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理财计划再向其购买者分配,如果该项理财计划是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者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则其投资者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该项理财计划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则其投资者取得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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