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您能解答一下么?
来源:会说
作者:王骏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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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我不禁哑然失笑。难道我们搞了十多年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是这样描述的:

问题: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您能解答一下么?

天津国税和地税联合在线访谈的回答也是中规中矩,具体回复是这样的: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为什么说上面的回答中规中矩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解释了税前扣除的三性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按照天津税务同志的回答,具备这三性的差旅费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还必须有单位内部的制度支撑,要留有报销制度备查;还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里还需要讨论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不应该设置差旅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给出这样的授权,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差旅费用都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从未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差旅费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企业从自身管理的要求会确定自己合适的标准,对此税务上是普遍认可的。

第二、差旅费中除了包含通常大家认可的异地交通费、住宿费,是否包含出差补助或者叫差旅费津贴等这样一些具有包干制色彩的内容。我们也可以不说是包干制,就说是按照实际出差天数,确定每日补助标准的补助金额。这部分出差补助我认为就是差旅费的一部分,同样纳入单位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的范畴。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有多年坚持的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将差旅费补助的部分纳入工资薪金来处理。单纯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两者差异也不大。只是定性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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