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我们在苏州举办了了一场最新收入准则基本原理和八大特殊事项处理的讲座。主讲人是大名鼎鼎的赵耀老师。
在课程的互动答疑期间,有一位群友咨询了赵耀老师这样一个问题。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营租赁),约定三年后付款1331万(全部租金)。后来由于双方协议改为先付租金,在起租日由承租人按照现值1000万支付,折现率为10%,假设折现率没有任何问题。承租人自己认为,自己相当于节约了了331万元,应该将这部分331万元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再进行分摊。
针对这个问题,赵耀老师提出,承租人按照现行租赁准则的要求应当将全部租金在整个租赁期分摊,既然合同已经修改约定改为按照现值支付,说明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就是1000万元,那么只需要将这1000万元租金在三年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者其他更合理的方法分摊到每个月即可。分摊的租赁费用总额也是1000万元,而不是1331万元。承租人无需确认也根本不存在331万元的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出租人也应按照实际租金1000万元计算增值税。我个人总体也是赞同这样的观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按照原先的末端支付全部租金的方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三年后。现在改成前端支付租金的方式,纳税义务也就提前拿到前端支付租金的日期。如果出租人选择执行国税函[2010]79号文则可以按照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租金收入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