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增值税问题】 (十)股票质押买入返售,是交易双方以股票等金融商品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资金融通业务,是否也可作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于征收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财税〔2016〕70号第一条第(四)项明确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可以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这里并未明确债券等金融商品是否包含股票。但是既然文件强调债券等金融商品,绝对不会说只包含债券,不包含其他的各类金融商品。
我们尝试从监管政策中找一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五条对此有进一步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我们理解。买入返售的实质是资金融通,其标的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不改变买入返售业务资金往来的属性,不宜排除在免税政策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