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日期:2013-12-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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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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