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12〕191号
日期:2012-10-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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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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