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1〕76号
日期:2011-11-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