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10〕144号
日期:2010-04-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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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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