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455号
日期:2009-08-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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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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