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09〕35号
日期:2009-05-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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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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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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