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9〕38号
日期:2009-0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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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结合财税〔2008〕56号文件的免税要求,加强后续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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