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日期:2008-12-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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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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