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日期:2008-12-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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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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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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