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日期:2008-07-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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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附件第三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各地要督促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要出具原件,并且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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