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8〕20号
日期:2008-01-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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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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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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