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我局将其具体征管办法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7.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件证;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新华书店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由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减免税的新华书店所属地的行政规划是否属县以及县以下,是否对销售出版物和其他销售业务分开核算等减免条件作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上报税政管理部门,经税政管理部门复审后呈报县(市、区)国税局主管局长终审。
(三)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作宣传文化单位资格备案
1.经审批准予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华书店,须在CTAIS中录入宣传文化单位资格认定文书,作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CTAIS文书路线指引
①宣传文化单位资格认定文书为即录入即终审文书,由税政管理部门在CTAIS中录入。
②CTAIS文书路线:文书受理→文书大类(资格认定类)→文书种类(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申请信息区:税务认定、确认事项选择宣传文化单位。
二、对新华书店2006年度已征税款的处理办法
各单位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并已批准了对其2006至2008年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已征收入库的销售出版物增值税作退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