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7〕103号
日期:2007-0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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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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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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