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7〕33号
日期:2007-01-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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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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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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