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7〕3号
日期:2007-01-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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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有关政策精神,对嵌入式软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将嵌入式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户数、成本核算(是否单独核算)、应退税额等)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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