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156号
日期:2006-11-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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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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