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294号
日期:2006-09-0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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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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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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