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293号
日期:2006-09-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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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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