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6〕773号
日期:2006-08-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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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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