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176号
日期:2005-12-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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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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