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1092号
日期:2005-11-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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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尚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前,由你局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函调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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