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751号
日期:2005-08-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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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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