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61号
日期:2005-01-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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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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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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