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97号
日期:2004-12-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