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4〕527号
日期:2004-11-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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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企业没有设立仓库的,认定时只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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