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629号
日期:2004-05-2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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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近期将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已退税和尚未退税的)。

二、填表说明

1.“销售额”栏应填纳税人内销的集成电路产品不含税收入,不包括出口部分收入。

2.“应缴增值税”栏应填纳税人当年内销的集成电路产品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3.“税负率”=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00%

4.“在建工程购入机器设备、材料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介值”应填纳税人购进需要安装的尚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材料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值,不包括构成建筑物价值的货物,如电梯、空调、建筑用钢材、水泥等。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应认真统计填写退税数额。需要纳税人逐项填报有关数据的,要求准确、可靠、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漏报、误报。

无集成电路企业的地区,也应当上报,同时注明“无集成电路企业”。

2.各地应在2 0 04年6月1 5日前将《调查表》以Exce 1文件形式上传至总局FTP:cent re/流转税司/增值税处/I c调查文件夹。

联系电话:01 0—6 34 1 7 7 9 3

附件:

1.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政策情况调查表(略)

2.有关财务项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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