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3〕273号
日期:2003-10-30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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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凡预计年免征增值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申请由省局审批; 预计年免征增值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免税申请由各省辖市局审批;凡实际年免征增值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报省局重新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仍暂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两家,其他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待省局考察后另行通知。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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