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政〔2003〕8号
日期:2003-02-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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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41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实行两档标准。考虑到省辖市与县(市)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省辖市、县(市)及农村划分为两档标准。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县(市)及农村月销售额由1000元提高到25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月销售额由600元提高到2000元,县(市)及农村月销售额由500元提高到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每次(日)销售额由70元提高到170元,县(市)及农村由60元提高到150元。
三、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由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500元,县(市)及农村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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