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日期:2002-04-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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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精神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办[2001]39号)精神,省局决定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省局、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安[1997]2号)中第三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单位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抵扣联和发票联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税款,同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在处理以往年度此类问题时,亦不执行此项规定。
二、停止执行省局、省总工会《关于积极支持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兴办职工消费合作连锁店的通知》(豫工总字[1996]第14号)中第四条“对优惠供应给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凡单独记帐核算,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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