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远洋渔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将十五期间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12月31日前,对农业部审批进口的35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船(包括二手船)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企业进口以上船舶经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审核后,到地方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按1%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远洋渔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其中使用上述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船舶数量:1.2001年为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10艘、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10艘、大型专业鱿鱼钓船4艘;2.2002年为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37艘、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60艘、大型专业鱿鱼钓船20艘。
三、2001年进口船用设备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减免远洋渔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
十五期间减免远洋渔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0x20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进口远洋渔船关键设备税收政策的批示精神和《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制定本规定。
二、0x20本规定所指远洋渔船为国内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在国内订造的渔用船舶。
三、凡在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下称渔业企业)、国内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下称船舶制造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见附表一),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见附表二),按1%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四、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渔业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不能或不愿自行组织进口的,可通过农业部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推荐的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是中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代理进口。
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渔业企业、船舶制造企业和进口代理公司进口清单所列设备和部件,需按每条承造船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全部进口设备和部件清单、预计进口时间,以及此次进口设备和部件货品名称、税号、进口合同及进口明细,经农业部认定后,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海关核准放行后,企业应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送农业部备案。
六、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清单包括税号、设备及部件名称、单位船舶年度进口数量等,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执行政策的主要依据。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七、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清单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农业部提出调整建议,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外经贸部共同核定。
八、有关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九、农业部每半年将办理情况汇总报财政部;海关总署按年度将实际进口数量汇总报财政部。
附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远洋渔船配套设备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