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7号
日期:2001-09-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