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税款结算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1〕229号
日期:2001-08-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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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存货中已抵扣的税额、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如何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总局,现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注销或划转前尚未销售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也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欠缴税款要立即组织入库。省局豫国税发﹝1997﹞229号文件停止执行。

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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