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384号
日期:2001-06-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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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转让茂名乙烯产权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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