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02号
日期:2000-10-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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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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