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2000年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2000〕348号
日期:2000-06-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00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药商品范围的通知》(财税字〔2000〕56号),对2000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部分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的范围仅限于“附件二”所列品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的范围仅限于“附件三”所列品种;“附件一”所列禁止和限止使用的农药品种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登记证明》,至进境地海关办理农药及原药增值税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海关应认真审核、准确归类,确属免税品种的,按规定予以免税。

三、考虑到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品种无法列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现场操作时,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关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零税率)。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根据署税〔2000〕126号已征收增值税税款保证金的,准予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还或转税。

特此通知。

附件:

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2000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成药清单

3.2000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原药清单

附件1: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