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51号
日期:2000-03-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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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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