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2000〕30号
日期:2000-03-14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民航进口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解释的函》(民航财函〔200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
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民航进口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解释的函》(民航财函〔200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0371-86558581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