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43号
日期:1999-05-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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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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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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