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124号
日期:1999-03-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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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号。】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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