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研究制定流转税改革方案,总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口径,调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两个行业经营收入、外购货物(扣除项目)金额以及经营利润等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查范围
(一)建筑安装企业:
年建筑安装营业额1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交通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中央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分局;地方铁路公司。
2.公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路运输企业。
3.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民用机场。
4.水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水路运输企业。
5.管道运输企业:从事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企业。
6.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
三、调查方法
由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应的测算表(具体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
四、调查要求
(一)此项调查工作,事关全国流转税制的改革,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布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材料,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各地布置企业填写测算表及对测算表的审核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前。调查报告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方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1.《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
2.《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3.《交通运输行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
4.《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附件1:
建安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调查提纲
为配合建安业务由工农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各地按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建安企业采取了解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深入解剖,通过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写成书面材料,在月日前上报总局,具体的调查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有哪此行业管理规定?如资质审核规定,工程发包、转包规定,工程预概算、决算规定,异地从事建安业务的登记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特点。建安企业,由于其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其与甲方(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多样性,如采用包清工、包工包料、部分包料包清工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各种工程承包方式,建安企业与甲方是如何结算工程款的。
三、调查了解建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特点及相关规定。选择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等级的建安企业,对其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施工企业采用总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对分包、转包支出是如何核算的。
施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承包收入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保险费等),其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自身不直接从事建安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工程总承包收入,其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该如何征税。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从事建安业务的企业,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有的是建安企业自行采购,也有的是甲方采购后提供给施工企业,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两种不同的方式企业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企业工程承包收入中施工劳务费、辅助物耗主要建筑材料是如何核算的。现行营业税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改征增值税的,如何确定其应税收入包括的内容。
建安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的,在企业财务核算上是否有明确的划分;主要建筑材料、辅助物耗是如何分类的。
四、关于纳税地点
现行营业税对建安企业的纳税地点的主要规定为: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地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缴税款。
针对建安企业施工方式,对总包、分包异地施工,以及一项工程本身跨省施工等情况,按照既考虑现行财税体制需要,又有利于税收征管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时兼顾企业的财务核算特点的原则,分别按下列几种方法确定建安企业的纳税地点有何利弊。
1.在建安企业核算地征税;
2.在建安企业工程所在地征税;
3.在工程所在地按预征率征税,在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
4.对个别情况的特殊规定。
五、按增值税原理,在保持现行营业税负的前提下,按下列两种方法,分别测定建安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并分析其利弊,其公式为:
1.增值税税率= 计算出的增值税整体税额÷施工劳务收入×100%
其中:增值税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额+辅助物耗和固定资产中计算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税率=计算出的增值税整体税额÷工程总收入×100%
其中:增值税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额+主要建筑材料、辅助物耗和固定资产中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六、现行营业税建安业务的征税范围与其他营业税税目征收范围有哪些交叉?例如勘探业务、绿化养护、建筑物的清洗修补等等。按现行营业税对建安业务的征收范围是否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那些交叉项目应划入营业税征收?哪些交叉项目应归入建安业务中征收增值税?还有哪些现行建安营业税征收范围未涉及但与建安业务有密切联系或相似的业务应纳入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七、对建安企业应采用何种标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金额标准外,还有其他什么可以借鉴的标准,如资质级别等。当建安企业既有施工安装劳务,又有货物销售时,小规模纳税人按何种标准确定?
八、建安业务改征增值税后,对在建工程如何处理?是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老项目仍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但按简易增值税征收办法征收,新项目按改制后的增值税核算原理计算征收;还是不论老项目、新项目均统一按规定的增值税征收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新、老项目按统一办法征税,那么企业的期初存货又该如何处理?
老项目是指改制前在建的工程,新项目是指改制前已签合同但未施工的工程项目。
九、自建工程的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的销售,其自建行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收一道中间环节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实行增值税后,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是否仍然需要征收一道中间环节增值税?如果征收,其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对自建自用的建筑物,是否也应征收一道中间环节增值税?
十、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目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目前,营业税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会计制度关于收入实现的四种形式来确定的,具体规定为:
1.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项目,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以及结算方式的特点,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关于建筑业中工业安装工程的征税问题
现行建安业务中,有一些大型钢结构件和其他现场施工的工业设备的安装,如桥梁钢结构、煤气包、不罐设施等等。这些设施安装,按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规定很难区分是安装工程还是设备生产带安装工程,往往某些工业企业承担该项业务按增值税征收,建安企业承接该项业务按建安营业税征收。那么,建安业务实行增值税后,由于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必然带来这些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货物生产带安装业务的区分问题。困此,如何理解这二者的关系,有何区分标准,需要对现行的安装工程范围和特点进行了解,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建筑安装业务改征增值税,还有其他什么问题。
附件2: